刘长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2005,25(2):186-18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投稿时间: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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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安 100088 北京,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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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也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15]。笔者结合有关法规和工作实践,作一简要论述。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意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1]及其配套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对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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