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核应急与职业病管理科, 苏州 215004
2. Nuclear Emergency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 Management Department,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215004, China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在主控室内的任何操作,都与核设施安全运行密切相关。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分为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是一类由国家核安全局发放上岗证照的特殊职业岗位,具有法律责任和地位。因此,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护要求与一般放射工作人员是有差别的,其最重要的目的是确保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GBZ/T 164-2022)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T 164-2004),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标准发布的重要意义据国家核安全局2023年报[1],截至2023年12月,全国共计3 247人持有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其中2 026人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1 221人持有操纵员执照;264人持有民用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其中158人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106人持有操纵员执照。操纵人员与其他放射工作人员相比,是个小众群体,但对其健康要求和医学监督工作要求比较特殊,需要做到更加细致到位,以确保操纵人员在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中发挥关键和引领作用。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属于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适用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标准的发布为以核动力厂为主体的核设施营运单位选拔和评价身心健康方面都能够适任操纵员岗位的人员提供依据,并规范了其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监护。该标准对操纵人员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身心健康分项要求给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其健康状况能持续性适任操纵员岗位,减少或避免人因因素而导致的误操作,从而为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提供标准支撑。
二、标准修订的依据和背景本标准遵从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3]。依据的法规、部门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与颁发》[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岗位是核设施运行中最为关键的岗位,属于有资质要求的一类职业人群。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中,对核电厂操纵员领取执照提出了健康方面的原则性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7]对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提出了健康要求。鉴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健康要求建议参考《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T 164-2004)[8]。GBZ/T 164-2004标准主要借鉴美国标准(ANSI/ANS 3.4-1996)[9],在执行该标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内容,如检查项目的设定、检查频次及周期、异常结果的判定和监督等;另外,ANSI/ANS 3.4-1996也已于2013年再次修订为ANSI/ANS 3.4-2013[10],变动很大。综合考虑以上情况,结合我国20多年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健康监护及心理测评经验,国家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GBZ/T 164-2022)代替原有标准。
三、国外有关操纵人员相关标准的情况《美国联邦法规》第10章第55款(10 CFR 55)《操纵人员执照》对操纵人员健康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美国核管会(NRC)管理导则《核动力厂持照操纵人员或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的医学评估》(RG 1.134)认可国家标准《申请核电站操纵员职业证照的医学认证和监督规定》(ANSI-ANS 3.4)。美国自1976年发布ANSI/ANS 3.4“需要核动力厂操作许可证人员的医学证明与监督”后,又于1996年和2013年两次更新,且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细分了总体情况、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视觉、听觉等18个方面,从最低要求、取消操纵人员资格的健康问题、限制(豁免)条件、检查和监督方法等维度,详细阐述了操纵人员健康要求,用以规范指导操纵人员健康检查等活动[10]。
俄罗斯联邦法规《颁发核电厂工作人员有权从事核能利用方面工作许可规定》(其地位类似美国10 CFR 55)规定,对操纵人员颁发执照进行许可管理,明确申请和延续执照时均需提交体检证明;导则标准《对核能利用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和心理跟踪的要求》提出具体禁忌证清单供执行参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上拥有核电的国家对操纵人员的健康要求越来越高,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
四、主要技术内容修订及依据1.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3]的发布,操纵人员的岗位配置从核电厂向其他核设施扩展,故新标准将标准名称中“核电厂”更改为“核动力厂”,并且在标准适用性方面,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均可参考使用。因此,本标准比原标准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也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2. 丰富了总则条款:在总则的修订方面,本标准结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规定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监护的目的,并对核动力厂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提出了要求。主检医师负责评估申请执照的操纵人员或者已持执照操纵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或继续符合操纵人员健康要求,签署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意见。需要说明的是,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法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与颁发》要求发放,而操纵人员健康要求只是取得操纵员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对操纵人员资格认定和申报是核动力厂等核设施营运单位,而非主检医师。
本标准对申请人或者持照操纵人员提出了需报告自己健康状况变化的要求,他们有义务将其身心健康方面的任何变化及工作适任等情况告知给职业健康主检医师。
尤为重要的是,根据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身心状况实际情况,考虑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培养周期长、人数少,对于持照多年、经验丰富、安全业绩良好的操纵人员,在保证操纵人员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核动力厂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可发放有条件限制的执照。有条件限制的执照是指由国家核安全局为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人签发执照时所作的专项规定,可以使不完全符合身心健康状况要求的执照申请人获得操纵人员执照,但同时规定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管理的限制条件。
3. 增加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获取执照所必需具备的健康要求:本标准修订增加并明确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的基本要求和身心健康分项要求,并提出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和限制条件。
鉴于操纵人员对核动力厂所起的重要作用,核动力厂操纵人员除必要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外,健康状况也是操纵人员执行其工作任务的最基本条件。操纵人员的健康状况除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 2020)[7]的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其特定的要求。参考美国标准ANSI/ANS 3.4-201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标准修订,系统阐述了操纵人员健康的基本要求、身心健康分项要求及取消资格的健康问题和限制条件。身体健康要求主要包括视觉、听觉、嗅觉、皮肤黏膜、血液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及其他,并对各系统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及限制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对于附录B检查项目的设置及结果的判断,参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中的相关项目和指标,并在必检项目中增加心理测试。需要指出的是,GBZ 98-2020视力要求为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但结合实际工作要求,操纵人员视力要求应更严格,故本标准中参照ANSI 3.4-2013要求,任一眼裸眼视力≥4.7,且矫正视力≥5.0;另外对于GBZ 98- 2020未给出明确规定的听觉指标,也参照ANSI 3.4-2013,要求任一耳500、1 000、2 000和4 000 Hz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 d,做好与国外标准接轨。
4. 给出了推荐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并给出评分标准和获取渠道:在国外核电行业和国内其他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心理质素的要求非常高[11]。随着核动力厂系统设备的可靠性不断提高,人在系统中的作用不是削弱,而是更加重要和突出。心理健康在操纵人员的健康要求中的重要性应予重视。美国核管会认为,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必须具备心理警觉性及情绪稳定性,感觉敏锐,同时能做到快速而准确的沟通,包括说、写、运算及听、视或触觉等。美国国家标准也做了详细阐述。因此,了解操纵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预防与减少人为因素,是确保核动力厂等核设施安全运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NB/T 20257-2013)[12]已囊括心理测评的体系考核,旨在提高操纵人员整体队伍非技术技能和心理素质的岗位适应性,减少操纵人员人因失误。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心理健康方面问题不确定性较多,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此次修订本标准,根据我国既往二十多年对核电厂操纵人员进行心理测评的经验总结,在附录A中列出被国际公认且经常应用的明尼苏达多项个性量表(MMPI)、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验(16 PF)等7个心理测评量表供操纵人员进行测评,并给出评分标准和获取渠道。这7种心理健康测试量表均为心理学专业常用、权威的测试量表。
5. 调整了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类型: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是为保证操纵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足以胜任岗位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评价类型分为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不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有条件限制的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对于有条件限制的评价应准确描述限制内容,必须由了解其工作情况的核动力厂相关人员和了解其健康情况的职业健康医师共同拟定。
五、标准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目前国内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主要由核动力厂职业医学中心或相关部门和核动力厂委托的具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以及放射性疾病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联合承担。核动力厂职业医学中心负责操纵人员健康管理,需熟悉操纵人员工作状况和掌握其剂量-效应关系的放射医学等基础知识。核动力厂委托的医疗机构(也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心理测试及操纵人员健康评价的能力,其主检医师需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核动力厂职业医学中心主要负责医学检查和随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健康评价,为符合健康要求的操纵人员开具医学证明并审核盖章,两者共同为核动力厂负责。
核安全已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国总体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3]。核动力厂应当为操纵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4]。结合国家卫健委2号令《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5]、原卫生部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和GBZ 98-2020[7]中关于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规定,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监护记录保存期限应为“终生保存”。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作者贡献声明 王优优负责论文设计、撰写和修改;卞华慧、陈炜博、侯雨含、刘畅、邱梦悦、周怡负责论文修改;王华仙、叶丽珍负责文献查阅;刘玉龙负责论文指导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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