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无时无刻不在接受来自天然的和人工的辐射照射,人工辐射照射按其来源分为医疗照射和非医疗照射,按受照射人群的不同区分为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国际安全基本标准将职业照射定义为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所有照射,但标准中所排除的辐射和标准中所豁免的实践或来源的照射除外[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中职业照射的定义更为严格,将职业照射定义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照射。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报告[3]指出,全球范围内职业照射所造成的职业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平均值达到0.7 mSv。近年来,随着核技术应用和核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非医疗行业放射工作人员数量逐年增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了解和掌握我国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重点行业的辐射防护现状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辐射防护政策,对保障职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至关重要。我国在法律层面提出了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护包括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的要求[4-5]。通过对非医疗放射机构重点行业辐射防护现状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做好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应用管理。
资料与方法1. 资料来源: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2019年度非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由各省任务承担机构对本省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和监测获得并上报至非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
2. 调查方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负责监测方案的制定,各省任务承担机构根据监测方案对本省任务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辐射防护管理的执行情况(包括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辐射防护监测仪表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的配置情况等)和工作场所放射性水平进行了调查和监测,调查和监测的结果通过非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上报。本文对调查和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和监测的行业分类涵盖了核电站、γ辐照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行包检测仪、核仪表、密封源测井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8类,将8种行业分类分为射线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行包检测仪、核仪表)、放射源(γ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核仪表、密封源测井)、非密封源和核电站4个大的类别。本研究监测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上述8类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进行全面基本情况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工作人员数量、放射工作人员数量等)的基础上,对各省的详细调查监测的非医疗机构行业种类和设备/装置数量制定最低完成目标,监测方案要求地市级监测覆盖率不低于85%,全国放射工作单位监测总数不少于1 200家;每省要求监测对象不少于8种行业分类中的3类,放射工作单位监测总数不少于40家,其中含工业探伤或辐照装置的不少于4家,含核仪表或行包检测仪的不少于25家,辖区内有核电站的,至少要监测1家,通过以上方法保证详细调查监测在地域和行业种类覆盖上的均衡。
3. 质量控制措施:辐射安全所负责设计和维护非医疗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在数据的填报过程中尽可能采用选单作为信息填报方式,并对关键数据设计了后台校验,提高上报数据质量,并负责对各省任务承担机构进行信息调查和检测的培训。2019年度的监测实施过程中,各任务承担机构均具备从事相应项目类别的检测能力,所使用仪器均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测方法和数据处理满足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可靠和可信。
4. 统计学处理:使用Excel 201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全国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的行业分类、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持有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以及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监测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1. 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分布情况:根据2019年度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数据可知,我国31个省份共有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9 075家,对其中的4 911家机构进行了详细调查和监测,详细调查和监测的机构地市级覆盖率为98.8%,31个省份均上报了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信息和放射性危害详细调查和监测信息,除西藏自治区外均完成了40家以上放射工作单位的详细调查和监测,且每个省份的监测对象均不少于3个行业分类,2019年度我国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信息及详细调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列于表 1。由表 1可以看出,我国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已经超过10万人,但放射工作人员持证率、个人剂量监测率和职业健康体检率和国家法规标准[2, 5]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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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2019年度各省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数量及调查情况 Table 1 Information on surveyed non-medical radiology institutions in 2019 |
2.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放射工作场所X/γ周围剂量当量率、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和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测的结果分析见表 2。从检测结果可知,我国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高辐射水平检测点的占比较低,超过80%的检测场所的辐射水平按2 000 h/年的工作强度计算也不会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年个人剂量限值[2],辐射防护总体状况良好,但是不容忽视的是4种分类X/γ周围剂量当量率均有高剂量率场所,射线装置、放射源、非密封源和核电站检出的X/γ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别达到了817、1 700、3 800和6 350 μSv/h,使用放射源的场所有高剂量率中子的场所,最大值达到了185.93 μSv/h,需要对这些场所的辐射防护状况和人员作进一步的关注和监测,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相关人员的受照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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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工作场所放射性水平检测结果 Table 2 Monitoring results of radioactivity level in workplace |
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详细调查和监测的4 911家用人单位中,3 627家开展了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占总机构数的73.85%。其中放射工作人员数70 073人,个人剂量监测人数51 066人,个人剂量监测率为72.88%。根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分析,所有放射工作人员中没有年受照剂量超过20 mSv的放射工作人员。详细调查的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开展情况列于表 1。
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详细调查和监测的4 911家用人单位中,3 305家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占总机构数的67.30%。职业健康应体检人数62 612人,实际体检人数51 384人,职业健康体检率为82.0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列于表 1。
5. 辐射防护监测仪表配置情况:9 075家用人单位中,2 085家配置了辐射防护监测仪表,占机构总数的22.98%,共配置辐射防护监测仪表 8 286台,平均每个机构配置仅0.9台。
6. 个人防护用品和操作中的安全与防护情况:9 075家用人单位中,1 971家配置了个人防护用品,占机构总数的21.7%,共配置个人防护用品68 075件,平均每个机构配置7.5件;2 263家配置了个人剂量报警仪,占机构总数的24.9%,共配置个人剂量报警仪22 940台,平均每个机构配置2.5台。
讨论我国约有放射工作人员60万人[6],其中10余万人分布在9 000余家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存在一定的辐射损伤风险,《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对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8],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通过开展2019年度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监测项目工作,建立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各省份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了全面的了解,监测结果基本能够反映我国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和防护现状。同时,通过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的持续开展,进一步促进非医疗机构加强放射性危害管理和监测工作,对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表明,我国重点行业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覆盖范围广、数量众多,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种类复杂,调查的放射工作单位中放射工作人员数量的平均数为12人,50%分位数仅为3人,由此可见我国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的特点是多而小。据2019年度监测数据统计,放射工作人员持证率为67.0%。还有近1/3的放射工作人员未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的要求持证上岗。
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防治职业病的重要内容之一[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在详细调查和监测的用人单位中,职业健康体检率为82.1%,尚有32.7%的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通过本次调查,被调查的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存在较大不足,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差距较大,存在比较大的提升空间。
个人剂量监测开展情况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差距较大,在详细调查和监测的用人单位中,个人剂量监测率仅有72.9%,大大低于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2015-2017年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分别为98.3%、98.9%和98.7%[10]),对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的个人剂量监测监管亟待进一步加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和《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11]要求用人单位配置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便携式剂量监测仪表和个人报警剂量仪等监测设备,重点行业的非医疗机构中,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眼镜、铅围裙等)配置率为21.7%,个人剂量报警仪配置率为24.9%,辐射防护监测仪表配置率为23.0%,辐射防护和监测设备严重不足。
放射工作人员的持证率、职业健康体检率、个人剂量监测率偏低,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表等的配置的缺乏,均和这些放射工作单位领导和监管部门对放射性职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重视不够,或放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专业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直接相关,这一问题应引起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应当从法规层面继续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职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减少和避免作业场所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带来的职业健康危害。
另外,放射防护和技能培训对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理念、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等均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次调查并未涉及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在今后的调查工作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开展相关的调查,并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估工作。电离辐射是面双刃剑,我们在利用电离辐射的便利的同时,不能忽视电离辐射带来的危害。放射防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既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的责任,各方协同一致方可最有效的控制放射性危害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
利益冲突 无
志谢 本研究受2019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资金资助,调查数据由全国31个省份任务承担机构负责收集和报送
作者贡献声明 朱卫国负责监测方案设计、实施研究、数据整理、分析与论文撰写;侯长松指导论文写作;佟鹏、张庆召、张奇、郝述霞协助数据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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